关于第76193773号图形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图形 76193773

阅读:73455 2025-04-07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上海羽翔体育用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博睿森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6193773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系申请人独创,具有显著性和识别性。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8779601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已被提撤销申请,第396978…

  申请人:上海羽翔体育用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博睿森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6193773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系申请人独创,具有显著性和识别性。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8779601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已被提撤销申请,第39697865号“YYSPORTS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处于评审应诉阶段,权利状态不稳定,恳请暂缓审理本案。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在构图细节、整体形象等方面存在巨大差异,不构成近似商标。已有类似情形商标取得注册,审查标准应保持一致。本案申请商标是申请人对在先主品牌商标“羽翔”的延续性注册。申请商标经申请人使用,已取得一定的知名度。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暂缓审理请求书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一经撤销三年未使用注册商标程序,现在“广告;张贴广告;广告宣传;广告代理;商业管理辅助;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替他人推销”服务上为在先有效注册商标;引证商标二经无效宣告程序裁定予以无效宣告,且该裁定已生效,其不再构成申请商标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货物展出;广告宣传;为零售目的在通讯媒体上展示商品;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商业管理辅助;进出口代理;为他人推销;市场营销;为商品和服务的买卖双方提供在线市场”服务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广告宣传;商业管理辅助”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在构图元素、视觉效果等方面相近,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已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同时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使消费者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因此,在该部分服务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商标注册具有个案性,申请人所述理由尚不足能成为申请商标准予初步审定的充分依据。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其余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全部服务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因此,在该部分服务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货物展出;广告宣传;为零售目的在通讯媒体上展示商品;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商业管理辅助;进出口代理;为他人推销;市场营销;为商品和服务的买卖双方提供在线市场”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04月07日

本文《关于第76193773号图形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图形 76193773》发表链接: https://www.yingwu.net/news/20748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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