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杭州乐帆科技开发有限公司(原申请人:上海享喝品牌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
原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6527872号“享喝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1、2025年1月20日,申请商标经核准转让至杭州乐帆科技开发有限公司。
2、至本案审理时,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5067174号“享喝”商标、第16694406号“享喝粥”商标、第5067175号“享喝”商标、第25420816号“享喝好茶”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四、五)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已被依法撤销。据此,引证商标一、二、四、五现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
3、至本案审理时,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75686258号“享喝粥”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在指定使用的粥商品上已获准注册,在指定使用的咖啡饮料等其余商品上在注册审查中被我局予以驳回。引证商标三在粥商品上仍为在先有效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果汁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三核定使用的粥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一条所指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04月0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