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30658510号“万家食鲜”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万家食鲜 30658510

阅读:124990 2025-04-07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张丽 委托代理人:广州格物处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福州万家食鲜餐饮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30658510号“万家食鲜”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4]第Y010746号决定,于2024年05月07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被申请人提供的许…

  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张丽

  委托代理人:广州格物处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福州万家食鲜餐饮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30658510号“万家食鲜”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4]第Y010746号决定,于2024年05月07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被申请人提供的许可、店面图、员工图片、大众点评评论截图、荣誉证书、餐费发票等证据可以证明,注册人及被许可人于2020年09月26日至2023年09月25日(以下称指定期间)在“餐馆”等核定服务上使用了复审商标,与其属同一种或相类似服务上的注册予以维持,在其他非类似服务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通过市场调查,未发现复审商标近三年在核定服务上的使用信息,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未经质证,不应作为定案依据,请求质证并撤销复审商标注册。

  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局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为进一步查明事实,我局调取了被申请人在撤三阶段提交的以下证据:

  1、被申请人与闽侯县甘蔗食中鲜饭店(以下称被许可人)签订的商标使用许可合同;

  2、门店招牌照片、内部设施图片、服务员服装图片;

  3、大众点评图片及客户评价截图;

  4、广告和荣誉图片;

  5、被许可人出具的发票、结算单、点菜单。

  我局将上述证据寄给申请人,其在规定期限内未提交质证意见。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由福州烹和汇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于2018年5月3日提出注册申请,于2019年2月21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43类“咖啡馆;饭店;餐馆;酒吧服务;茶馆;会议室出租;日间托儿所(看孩子);动物寄养;出租椅子、桌子、桌布和玻璃器皿;烹饪设备出租”服务上,商标专用期至2029年2月20日。经核准,复审商标于2024年3月13日转让予福州万家食鲜餐饮服务有限公司,即本案被申请人。申请人于2023年09月26日对复审商标核定使用的全部服务提出撤销申请。经撤销决定在“咖啡馆;饭店;餐馆;酒吧服务;茶馆”服务(以下称复审服务)上予以维持,在其余服务上予以撤销。

  上述事实由相关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本案焦点问题为复审商标是否在指定期间,在其核定使用的复审服务上进行了商标法意义上的使用。本案中,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表明其对复审商标具有使用意图,并许可给闽侯县甘蔗食中鲜饭店进行使用,被许可人在指定期间内经营“万家食鲜酒楼”,向案外人提供餐饮服务,故能够认定被申请人在指定期间内在复审商标核定使用的“餐馆”等服务上进行了真实、合法、有效的商业使用,与其属同一种或相类似服务上的注册予以维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04月07日

本文《关于第30658510号“万家食鲜”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万家食鲜 30658510》发表链接: https://www.yingwu.net/news/20746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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