异议人:浙江熠星工贸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台州市天天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广州领跑智行科技有限公司
异议人浙江熠星工贸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广州领跑智行科技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51期《商标公告》第70123642号“英老爷”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英老爷”指定用于第12类“自行车;轮椅;摩托车”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3008821号“老爷”等商标核定使用于第12类“摩托车;车轮”等商品上。双方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及整体外观上具有一定区别,未构成近似,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一般不会造成消费者混淆误认。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申请注册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等法律规定缺乏事实依据。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0123642号“英老爷”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