异议人:涂磊
委托代理人:北京旺度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王育彬
异议人涂磊对被异议人王育彬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51期《商标公告》第71642314号“途磊”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途磊”指定使用服务为第3类“化妆品;清洁制剂”等。异议人称被异议人抢注其在先使用商标,但异议人本案中提交的“节目搜索列表、微信公众号、百度百科词条搜索信息”等证据不足以证明在被异议商标申请日前,异议人将“途磊”商标于“化妆品;清洁制剂”等商品上在先使用并使之具有一定影响。故异议人该主张我局不予支持。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注册申请侵犯其在先姓名权等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1642314号“途磊”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