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曹锦红
委托代理人:全标(河北)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9790869号“大士院锦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经过申请人的推广和使用,具有了一定的市场知名度和影响力,不会产生不良社会影响。申请商标有其独特的创意来源,显著性极强,使用在指定商品上不会使消费者产生误认。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宣传材料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所包含的“大士”属于宗教用语,用作商标有伤相关公众的宗教感情,易产生不良影响,已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指情形。申请人所举证据及所述其他理由不能作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充分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04月0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