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爱尔迪有限两合公司
委托代理人:上海专利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7140228号“bio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国际注册第1539688号“BIO ZENTRALE POWER OF NATURE及图”商标、国际注册第1276982号“GBIO”商标、国际注册第1005477号(30类)“ISOLA BIO”商标、国际注册第1005477号(32类)“ISOLA BIO”商标、国际注册第1295726号“VEGAN BIO+ EDEKA”商标、第9521874号“BIO及图”商标、国际注册第1539688号“BIO ZENTRALE POWER OF NATURE及图”商标、第21949436号“奥龙奇康 BIO及图”商标、第21949438号“奥龙奇康 BIO”商标、国际注册第1497754号“BIO ZENTRALE KRAFT DER NATUR及图”商标、第21949439号“奥龙奇康 BIO及图”商标、国际注册第1295725号“EDEKA BIO+ VEGETARISCH”商标、国际注册第1497754号“BIO ZENTRALE KRAFT DER NATUR及图”商标、第4857230号“GUT & GERNE BIO及图”商标、国际注册第986699号(30类)“CULTURE BIO及图”商标、国际注册第986699号(5类)“CULTURE BIO及图”商标、第9521875号“BIO及图”商标、国际注册第1157866号“BIO ZENTRALE及图”商标、第21949440号“奥龙奇康 BIO及图”商标、第32144672号“协和发酵BIO”商标、国际注册第1541215号“BIO MIELBIO RIGONI DI ASIAGO及图”商标、第65060766号“BIO及图”商标、第56801119号“辟欧 BIO及图”商标、国际注册第1091347号“BIO MAX及图”商标、国际注册第1606784号(29类)“ISOLA BIO及图”商标、国际注册第1606784号(30类)“ISOLA BIO及图”商标、国际注册第1606784号(32类)“ISOLA BIO及图”商标、第54640026号“菌小宝-BIO-7”商标、第56807522号“辟欧 BIO及图”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至二十九)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引证商标十七期满未续展无效,不应阻碍申请商标的注册。与本案情形类似的商标已共存注册。综上,请求初步审定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经复审查明:1、引证商标十七因注册期满未续展,已丧失商标专用权,且自期满之日起已逾一年,故该商标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
2、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二十九处于连续三年停止使用撤销申请程序中,仍为在先有效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文字“bio”与引证商标一至十六、十八至二十九在字母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十六、十八至二十九核定使用的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前述引证商标共存于市场,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商标审查实行个案原则,其他商标注册的情形与本案不同,不是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04月0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