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特纳娱乐服务公司
委托代理人:罗思(上海)咨询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1524125号“猫和老鼠”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1、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5075631号“猫和老鼠”商标、第16747591号“猫和老鼠”商标、第21381517号“猫和老鼠”商标均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已被我局撤销,其已不构成申请商标的在先权利障碍。2、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51076953号“猫和老鼠”商标、第43500383号“猫抓老鼠”商标均已被我局作出的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予以宣告无效,该裁定现已生效,该商标已不构成申请商标的在先权利障碍。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04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