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沐川县农业技术服务中心
委托代理人:四川中益川知识产权服务有限责任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4956497号“沐川猕猴桃”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沐川猕猴桃”是四川省乐山市沐川县的特产,申请人提交的证据足以证明“沐川猕猴桃”地理标志的客观存在及声誉。申请人在复审时又补充提交其他可以证明该地理标志客观存在及声誉的材料。申请人修改了管理规则,已经符合地理标志商标的规定。综上,申请人核准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百度百科查询;
2、农产品地理标志证书;
3、2011年《四川农科科技》杂志2月刊节选;
4、2019年4月18日《四川日报数字版》;
5、知网阅读截屏;
6、“旭峰”品牌荣誉证书;
7、2024年8月13日申请人制作的“沐川猕猴桃”地理标志证明商标使用管理规则。
为进一步查明事实,我局调取了申请人在申请注册时提交的证据材料(包括申请人在审查意见通知书回文内证据),申请人在申请注册时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沐川县志》(四川省沐川县地方志编纂委员会 1993年8月第一版)
2、沐川县人民政府出具的《沐川县人民政府关于沐川县农业技术服务中心申请注册“沐川猕猴桃”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相关事宜授权的通知》(沐府函〔2023〕10号);
3、2023年9月15日申请人制作的“沐川猕猴桃”地理标志证明商标使用管理规则;
4、2023年9月15日申请人制作的“沐川猕猴桃”地理标志产品的特定品质受特定地域环境或人文因素决定的说明;
5、检测服务合同,受委托机构营业执照、专业技术人员名单、检测设备清单、资质证书;
6、《沐川年鉴》(2016 沐川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编 2017年9月第一版)。
经复审认为:
1、申请人在申请注册程序中提交的《沐川县志》(四川省沐川县地方志编纂委员会 1993年8月第一版)、《沐川年鉴》(2016 沐川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编 2017年9月第一版)以及复审阶段提交的百度百科查询、农产品地理标志证书、2011年《四川农科科技》杂志2月刊节选、2019年4月18日《四川日报数字版》、知网阅读截屏、“旭峰”品牌荣誉证书等证据材料,均不足以证明该地理标志的客观存在及声誉。
2、申请人复审阶段提交的使用管理规则的第五条未明确该地理标志特定品质与其自然因素之间的必然联系,第六条未说明该地理标志产品有别于同类产品的特定品质(含感官特征和理化指标)。
综上所述,申请人在案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可作为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申请注册。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六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和《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和管理规定》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04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