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42043074号“MU designer label”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MU designer label 42043074

阅读:105438 2025-04-15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上海懒宠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上海律一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陈佳峰 申请人于2024年07月22日对第42043074号“MU designer label”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第40111867号“mu及图”商标、第3640417号“mu col…

  申请人:上海懒宠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上海律一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陈佳峰

  

  申请人于2024年07月22日对第42043074号“MU designer label”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第40111867号“mu及图”商标、第3640417号“mu collection及图”商标、第14688964号“MU COLLECTION”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三)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MU”作为申请人名下重要品牌,并围绕“MU”注册申请了“MU COLLECTION”系列商标,引证商标已长期使用,具有一定知名度,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商标共存于市场,极易使消费者将争议商标误认为是申请人系列商标之一。综上,申请人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之规定,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U盘):产品图片;销售发票;线下门店图片;线上店铺销售证据等。

  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局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9年11月1日提交注册申请,指定使用在第24类商品上,经审查在“纺织品制或塑料制帘;哈达;纺织品制或塑料制横幅;寿衣;纺织织物;纺织品制壁挂”部分商品上予以初步审定,在初步审定公告期间被提出异议,经异议决定准予注册,核准注册日期为2022年11月21日,现为被申请人名下有效注册商标。

  2、引证商标一、二、三均于争议商标申请日前提交注册申请,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在第24类“织物”等商品上,引证商标二、三核定使用在第25类“服装”等商品上,其中引证商标一初审公告日期晚于争议商标申请日期,现均为申请人名下有效注册商标。引证商标二在撤销复审决定书中被决定予以撤销,案件处于法院诉讼中,撤销决定尚未生效。

  我局认为,申请人援引的《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为程序性条款。根据当事人的理由、事实和请求,本案的焦点问题可归纳为以下几点:

  一、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违反《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之规定。

  争议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与申请人引证商标二、三核定使用商品具有一定差异,不属于类似商品,故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三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鉴于本案引证商标一初审公告日期晚于争议商标申请日期,故关于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是否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之主张,应适用《商标法》第三十一条予以审理。

  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在字母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纺织品制或塑料制帘;纺织织物”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商品在功能、用途、销售渠道等方面具有一定的共同性,属于类似商品。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在类似商品上并存注册与使用,易使相关公众认为存在某种关联,进而对商品来源引起混淆和误认,已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故争议商标在“纺织品制或塑料制帘;纺织织物”商品上的注册违反了《商标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

  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哈达;纺织品制或塑料制横幅;寿衣;纺织品制壁挂”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商品具有一定差异,不属于类似商品,故争议商标在“哈达;纺织品制或塑料制横幅;寿衣;纺织品制壁挂”商品上的注册未违反《商标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

  二、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之规定。依据《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之规定,带有欺骗性,容易使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的标志不得作为商标使用。该规定主要适用于所使用的商标故意夸大商品或服务的功能、作用等,从而掩盖了商品或服务在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等方面的真相,欺骗消费者,容易使公众对商品或服务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本案争议商标不存在上述情形,故争议商标的注册未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一条、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第四十六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在“纺织品制或塑料制帘;纺织织物”商品上予以无效宣告,在“哈达;纺织品制或塑料制横幅;寿衣;纺织品制壁挂”商品上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04月15日

本文《关于第42043074号“MU designer label”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MU designer label 42043074》发表链接: https://www.yingwu.net/news/207407.html
电子营业执照
{{ watermarkText }}

当前链接不是图片或图片加载失败。

点击在新标签中打开原文件

提示:鹦鹉知识产权有限公司营业执照信息仅限于本网站公示展示,不具备实时性及权威性。 最新、有效的营业执照信息,请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公示系统公示为准。
公司始终坚持依法合规经营,坚决反对并抵制任何违法违规行为。任何机构或个人不得通过本公司工作人员获取服务用于非法目的,或利用本公司平台从事任何违反法律法规的活动。

关 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