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上海燕缘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铭鼎天成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珠海盈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2114110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4]第Y017500号决定,于2024年05月24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可证明复审商标在2020年10月27日至2023年10月26日期间(以下称指定期间)使用在“金融服务”等核定服务上,复审商标予以维持。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请求对撤三阶段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进行质证。申请人搜索了被申请人的官网及微信公众号,均未发现复审商标的使用记录,这也不符合一般公司对图形LOGO的使用习惯,申请人认为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内并未进行真实公开的商标性使用。因此,申请人请求撤销复审商标的注册。
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局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为了查明案件事实,我局调取了被申请人在撤销连续三年未使用程序中提交的证据材料,被申请人在撤三阶段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1、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销售协议;2、且慢资金流向示意图、购买记录截图;3、投顾服务流程图;4、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5、活动图片、工作服图片;6、新浪微博截图;7、微信视频号、微信公众号截图证据;8、哔哩哔哩网站且慢财经主页截图;9、小红书页面截图;10、且慢官网截图;11、宣传册图片;12、供应商支付记录;13、微信小程序信息、界面截图;14、且慢APP界面截图;15、采购订单合同、台历图片。
2025年3月3日,我局通过《商标评审案件证据交换通知书》将被申请人撤三阶段证据邮寄给申请人,申请人质证称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或为自制证据,或未体现本案复审商标,缺乏真实性、关联性,不足以证明指定期间内复审商标使用在复审服务上。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由珠海盈米财富管理有限公司于2016年12月2日提出注册申请,于2018年1月21日核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6类“共有基金;资本投资;基金投资;金融服务;金融管理;金融贷款;金融咨询;融资租赁;通过网站提供金融信息;分期付款的贷款”服务上。2019年1月10日,复审商标注册人名义并我局核准更变为珠海盈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以上事实由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商标的使用是指商标的商业使用,包括将商标用于商品、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本案中,被申请人提交的微信视频号、微信公众号截图证据显示在指定期间内,被申请人在且慢管家微信公众号、微信视频号、且慢陪伴微信公众号上宣传了金融服务,且上述微信视频号、微信公众号所发布的视频、文章内容中可见复审商标标识,上述证据可证明指定期间内复审商标使用在金融服务上。鉴于复审商标实际使用的“金融服务”与复审商标核定使用的“共有基金;资本投资;基金投资;金融服务;金融管理;金融贷款;金融咨询;融资租赁;通过网站提供金融信息;分期付款的贷款”复审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因此,复审商标在上述复审服务上的注册应予维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04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