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38128442号“BEAUTIFUL MANIFESTO”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BEAUTIFUL MANIFESTO 38128442

阅读:99902 2025-04-15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陈立军 委托代理人:北京圆梦权晟知识产权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济南美宣美容美发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山东华典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38128442号“BEAUTIFUL MANIFESTO”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4]第Y031672号决定,于2024年09月09日向我局申请…

  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陈立军

  委托代理人:北京圆梦权晟知识产权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济南美宣美容美发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山东华典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38128442号“BEAUTIFUL MANIFESTO”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4]第Y031672号决定,于2024年09月09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济南美宣美容美发有限公司提交其在2021年03月14日至2024年03月13日期间(以下称指定期间)使用该商标的证据材料。经审查我局认为:济南美宣美容美发有限公司提供的百度百科介绍、店面门头、抖音宣传、公众号宣传、活动图片等证据可以证明,注册人于指定的三年期间内在“理发”等核定服务上使用了该注册商标,与其属同一种或相类似服务上的注册予以维持,在其他非类似服务上的注册予以撤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的规定,我局决定:第38128442号第44类“BEAUTIFUL MANIFESTO”商标在“1.美容服务;2.理发;3.按摩;4.化妆师服务”服务上的注册予以维持,在“1.医疗诊所服务;2.医疗按摩;3.医疗护理;4.整形外科;5.医疗保健;6.康复中心”服务上的注册予以撤销,原第38128442号《商标注册证》作废,由我局重新核发《商标注册证》,并予公告。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未经质证。经过申请人调查并未发现被申请人在指定期间内对复审商标进行了有效的商业使用。复审商标的注册应予以撤销。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被申请人对复审商标进行了长期的有效使用,请求对复审商标予以维持注册。

  被申请人提交的主要证据:1、百度百科、被申请人官网介绍资料;2、店面图片;3、微信公众号、抖音宣传资料;4、其他相关宣传使用图片、百度地图宣传截图等。

  为查明案件事实我局调取了被申请人在连续三年停止使用审查阶段提交的主要证据已包含在复审证据中。

  申请人质证的主要意见:争议商标并未在核定使用服务上进行使用。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能形成完整的证据链证明对复审商标的实际使用,复审商标的注册应予以撤销。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9年5月13日提出注册申请,2020年1月7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44类“理发”等服务上。

  我局认为,商标撤三字[2024]第Y031672号决定对复审商标在“医疗诊所服务;医疗按摩;医疗护理;整形外科;医疗保健;康复中心”服务上予以撤销,被申请人对复审商标在“医疗诊所服务;医疗按摩;医疗护理;整形外科;医疗保健;康复中心”服务上的撤销决定并未提出复审申请,则我局对撤销决定中复审商标指定使用在“医疗诊所服务;医疗按摩;医疗护理;整形外科;医疗保健;康复中心”服务上的撤销决定予以认定。

  本案的焦点为:被申请人在指定期间是否对复审商标指定使用在“美容服务;理发;按摩;化妆师服务”服务上(以下称复审服务)进行了有效的商业使用。商标的商业使用,包括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用以证明系争商标的使用证据应当能够显示出使用的系争商标标识、系争商标使用的商品及系争商标的使用人。该使用人既包括商标注册人自己,也包括商标注册人许可的他人。

  被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均为易于修改的单方自制截图证据,不能体现客观形成时间,且在没有其他第三方有力证据予以佐证的情况下,不能证明被申请人在指定期间内对复审商标指定使用在复审服务上在公开的商业领域予以宣传使用。故综合被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能形成完整证据链证明被申请人在指定期间内对复审商标指定使用在复审服务上进行了真实、合法、有效的商业使用。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04月15日

本文《关于第38128442号“BEAUTIFUL MANIFESTO”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BEAUTIFUL MANIFESTO 38128442》发表链接: https://www.yingwu.net/news/20736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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