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德讯嘉业(北京)文化传媒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显杨律师事务所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6795925号“好工长之家”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为申请人独创,具备显著性,与第13772770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未构成近似商标,不会引起相关公众混淆误认。引证商标已被提起连续三年停止使用注册商标撤销申请,申请人请求待该引证商标权利状态确定后再审理本案。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经我局审查决定予以撤销部分服务,上述决定现已生效。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计算机网络上的在线广告;广告;计算机网络和网站的在线推广;为商品和服务的买卖双方提供在线市场;为他人推销;市场营销”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广告”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且不易区分,若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引起相关公众的混淆和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寻找赞助;为建筑项目进行商业项目管理服务;投标报价;组织商业或广告交易会;通过网站提供商业信息”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服务均不属于类似服务,在上述服务上,上述商标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寻找赞助;为建筑项目进行商业项目管理服务;投标报价;组织商业或广告交易会;通过网站提供商业信息”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04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