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合阳古道御品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国进同成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陕西叁秦地果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4年05月17日对第70667804号“三秦帝果”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为同业竞争者,且两者同属山西省,西安与渭南两市为相邻的地市,两者营业地址也算临近。申请人2022年就使用“三秦帝果”商标,而被申请人2023年才成立,企业商号“叁秦地果”与申请人在先使用的“三秦帝果”基本相同,此难谓巧合,可见被申请人知晓申请人的存在,仍恶意抢注,理应被宣告无效。争议商标为申请人在先使用的商标,且经过申请人的在先使用,已经产生了一定的知名度,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在先使用的商标完全相同,侵犯申请人的在先使用权,违反《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理应被宣告无效。被申请人明知申请人“三秦帝果”品牌情况下仍然申请争议商标,具有明显的主观恶意。申请人在先使用的商标具有一定的知名度,争议商标易使相关公众对其产品的质量等特点或产地产生误认。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八)项、第十五条、第三十二条等有关规定,申请人请求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申请人及被申请人工商信息;包装加工合同及部分产品图片、厂房图片。
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局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23年4月4日申请注册,于2024年2月14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1类“鲜花;新鲜水果;未加工的坚果;新鲜蔬菜;酿酒麦芽;燕麦;活动物;植物种子;宠物零食;新鲜水果制果篮”商品上,现为有效注册商标。
我局认为,《商标法》第七条为原则性条款,已体现在《商标法》具体条款中,我局将依据《商标法》的相关规定审理本案。
一、《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的情形涉及的是商标本身的文字、图形等带有欺骗性,容易使公众对指定使用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指的具有不良影响是指商标本身的图形、文字或其他构成要素对我国政治、经济、文化、宗教、民族等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产生消极的、负面的影响。鉴于目前尚无证据表明争议商标存在上述情形,故本案不能认定争议商标违反了《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的规定。
二、申请人在案提交的证据多为自制证据,证明力较弱,部分无时间信息,尚不足以证明其在争议商标申请日前将“三秦帝果”作为商标使用在与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鲜花、新鲜水果等商品相同或类似的商品上在中国相关公众中已具有一定影响,故申请人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宣告争议商标无效的请求,我局不予支持。
三、申请人援引了《商标法》第十五条的规定,但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被申请人与其存在代理、合同、业务往来关系或其他关系,故我局对申请人该项主张不予支持。
申请人其他理由缺乏事实或法律依据,我局不予认可。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不成立。
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04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