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邯郸市太极酒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中理通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张家胜
申请人因第9620720号“太极春及图”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4]第W034077号决定,于2024年05月16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申请人未提交其在2020年10月18日至2023年10月17日期间(以下称指定期间)使用复审商标的证据。因此,复审商标予以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在指定期间对复审商标在全部核定商品上一直持续宣传使用,并在一定地域范围内已经广为消费者知晓。复审商标已形成稳定的销售格局,如被撤销,将会给申请人带来损失。综上,请求维持复审商标的注册。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以光盘形式):1. 河北太极集团宣传册及百度百科关于河北太极酒业查询结果;2、购物平台消费记录及消费者评价;3、申请人2020年、2021年、2022年签订的《购销合同》、出货单;4、申请人与他人签订的商品外包装《供销合同》及出货单;5、《广告投放协议》;6、河北太极集团宣传手册;7、太极酒业提供的婚礼礼单复印件。
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局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由河北太极酒业有限公司于2011年6月21日提出注册申请,核定使用在第30类可可制品;茶;茶饮料;糖果;糕点;方便米饭;以谷物为主的零食小吃;冰淇淋;调味品商品上,经续展,专用期限至2032年10月27日。2022年10月13日,复审商标经核准转让至邯郸市太极酒业有限公司,即本案申请人。
以上事实由商标档案予以佐证。
我局认为,本案的焦点问题在于:申请人于指定期间内在可可制品等全部商品上是否实际使用了复审商标。本案中,申请人提交的证据1、6、7系自制证据,且并非复审商标核定商品的商业使用证据。证据2、3、4、5体现的商品并非本案复审商标核定的可可制品等复审商品。综合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未能形成基本的证据链,难以证明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在核定商品上进行了公开、真实、合法的商业使用,故复审商标的注册应予以撤销。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04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