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32705231号“领酱秀”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领酱秀 32705231

阅读:157622 2025-04-21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贵州省仁怀市广韵酒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风行国际知识产权集团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江苏新领秀酒业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32705231号“领酱秀”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4]第Y016672号决定,于2024年05月16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

  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贵州省仁怀市广韵酒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风行国际知识产权集团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江苏新领秀酒业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32705231号“领酱秀”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4]第Y016672号决定,于2024年05月16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其在2020年12月19日至2023年12月18日期间(以下称指定期间)在开胃酒等核定商品上使用了复审商标。因此,撤销复审商标的注册。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复审商标自核准注册以来,一直被申请人使用在相关商品上。复审商标的注册不与任何商标发生冲突,并具有显著性和识别性,其正常合法的注册理应受到保护。综上,请求维持复审商标的注册。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以复印件形式):1、产品及产品包装照片;2、朋友圈截图;3、快递单据。

  为进一步查明案件事实,我局依职权调取了申请人在复审商标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程序中向我局提交的有关证据材料:申请人在该阶段提交的主要证据与其在复审阶段提交的证据基本一致,故对该阶段证据不再重复列举。

  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局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由蔡玉鸿于2018年8月6日提出注册申请,2019年4月28日在第33类开胃酒;葡萄酒;清酒(日本米酒);酒精饮料(啤酒除外);黄酒;蒸煮提取物(利口酒和烈酒);米酒;烧酒;白酒;果酒商品上取得注册,专用期限至2029年4月27日。2020年3月20日,复审商标经核准转让至贵州省仁怀市广韵酒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即本案申请人。

  以上事实由商标档案予以佐证。

  我局认为,本案的焦点问题在于:申请人于指定期间内在开胃酒等商品上是否实际使用了复审商标。本案中,申请人提交的证据1系未显示证据形成时间的自制证据;证据2形成时间未在本案指定期间;证据3共2份快递单据,其中日期为2020年8月16日的单据形成时间未在本案指定期间,另一份未显示复审商标核定商品信息,且缺乏其他证据与之佐证,难以证明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在核定商品上进行了真实有效的商业使用。综合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未能形成基本的证据链,难以证明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在核定商品上进行了公开、真实、合法的商业使用。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04月21日

本文《关于第32705231号“领酱秀”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领酱秀 32705231》发表链接: https://www.yingwu.net/news/20721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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