异议人:锐耐公司
委托代理人:超凡知识产权服务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
被异议人:黄必武
异议人锐耐公司对被异议人黄必武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45期《商标公告》第70569028号“RONAS”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RONAS”指定使用在第27类“地毯;苇席”等商品上。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侵犯其企业字号权,但异议人未能提供充足证据证明在被异议商标申请日前,异议人已将与被异议商标相同或近似的企业字号在与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相关的行业中具有一定知名度,故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侵犯其企业字号权证据不足。异议人另称被异议人申请注册被异议商标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一款、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和第(八)项、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等相关规定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0569028号“RONAS”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