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辽宁省葫芦岛市营中情酒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河南起航知创品牌策划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9991550号“咱班长”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具有自身特有的品牌寓意,且并非驳回理由中所指的“日常用语”,强调了对学生时代生活的怀念,亦展现了同学情谊的深厚。申请商标使用在指定商品上,并不缺乏商标应有的显著性,完全可以发挥商标指引商品来源的作用。请求初步审定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仅由日常用语构成,不具备商标应有的识别作用,缺乏商标的显著特征,已违反《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04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