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杨德海
委托代理人:北京浩益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9547212号“榴团长”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内涵丰富,寓意美好,没有传达消极、负面含义,使用在指定商品上,不会产生不良影响,该标志可以作为商标使用和注册,没有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规定。在先类似情形的商标已获得注册。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中含文字“团长”为我国军队军衔名称,用作商标易产生不良的影响,不得作为商标使用。商标评审存在个案性,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获准注册的情形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04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