异议人:博内特里塞文奥勒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集佳律师事务所
被异议人:杨婉
异议人博内特里塞文奥勒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杨婉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41期《商标公告》第66402719号“梦特娇”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梦特娇”指定使用商品为第12类“电动运载工具;电动三轮车”等。异议人注册并使用在“服装”等商品上的“梦特娇”商标曾获《商标法》第十三条保护,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已构成对异议人商标的摹仿,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易误导公众,致使异议人利益可能受到损害。异议人称被异议人申请注册被异议商标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一款、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等相关规定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依据《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66402719号“梦特娇”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