异议人:上海趣盛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中知律师事务所
被异议人:广州逐梦商贸有限公司
异议人上海趣盛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广州逐梦商贸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46期《商标公告》第70544570号“DADA CRAZY”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DADA CRAZY”指定使用在第25类“裤子;内衣”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44135841号“DADA NOW”、第19455567号“达达”、第44124967号“达达网 DADA.COM”等商标核定使用在第25类“帽;宗教服装”等商品上。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在文字及字母构成、呼叫和整体外观等方面均有一定差异,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应不致造成相关消费者的混淆误认。但经查,除本案被异议商标外,被异议人在多个类别上申请注册了200余件商标,其中包含多件与他人具有独创性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如“FOG ESSENTIALS TALK”、“HERON PRESTON TALK”、“ESSEN TIALS”等,被异议人对此未能作出合理解释。据此,我局认为被异议人的上述行为具有明显的抄袭、摹仿他人商标的故意,扰乱了正常的商标注册管理秩序,违背了《商标法》关于禁止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商标注册的立法精神。因此,被异议商标的注册申请不应予以核准。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0544570号“DADA CRAZY”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