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科链连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华夏正合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普通合伙)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9467785号“袖珍旅遊坊 MINIATURE TRAVEL SHOP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具有极强的显著性和独创性,使用在指定服务上未直接表示了服务的内容等特点,未违反《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经过申请人的宣传和使用,申请人及申请商标在行业内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和美誉度,申请人与申请商标已形成唯一对应关系。已有“袖珍世界”、“袖珍戏剧”、“袖珍仓库”等商标获准注册。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使用在指定服务上,仅直接表示了服务的内容等特点,故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已违反《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申请人所述的其他商标获准注册的情形与本案情形不同,不能作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04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