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沧州合胜尔智能卫浴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峰骏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9895507号“HSE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406562号“HSE”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5230479号“TJ HSE”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30330989号“海赛尔 HAI SAI ER HSE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53489071号“HSE”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61530147号“HSE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第75184616号“HONGSHUO HSE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六)在呼叫、含义等方面区别明显,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通过申请人的大力推广已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及影响力。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沧州合胜尔智能卫浴有限公司宣传推广资料证据。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六在驳回复审程序中被决定予以驳回。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六已被驳回,故该商标不再构成申请商标的在先权利障碍。
申请商标认读文字部分“HSE”与引证商标一至五显著识别文字部分“HSE”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同,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地漏”等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五核定使用的“地漏”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五共同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五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否定混淆存在的可能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04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