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上海简谟生物技术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上海立晔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9900125号“诚实一口奇迹小金袋”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诚实一口奇迹小金袋”为“诚实一口”的旗下子系列品牌,是一款专注于宠物营养吸收的品牌产品。申请商标非广告用语,具有显著性。申请商标经过申请人大量的使用和广泛的推广,在行业内和相关消费者群体中已享有极高的知名度和影响力。已有与本案情形类似的商标获准注册。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诚实一口”、“奇迹”等商标注册情况;“诚实一口奇迹小金袋”推广及使用证据;企业荣誉;媒体的相关报道;“诚实一口”商标注册情况;“奇迹小金袋”初审公告通知书及公告截图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仅由普通广告宣传用语构成,不具备商标应有的识别作用,缺乏商标的显著特征,故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已违反《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具有显著性。申请人所述的其他商标获准注册的情形与本案情形不同,不能作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04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