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江西未来已来企业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守护伞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9447350号“未来已来 THE FUTURE HAS COME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6156566号“未来已来异业联盟”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44369716号“未来已在”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56042735号“未来已蓝 THE FUTURE IS BLUE”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5426707号“未来我来 COMING I COME”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19417396号“未来蚁来”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第27725500号“未来蚁来”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六)在整体外观、呼叫、含义等方面区别明显,未构成近似商标。引证商标一注册人已经注销,已不具备行使商标权利之主体资格,该引证商标也无其他权利人继受,不会与本案的申请商标造成混淆误认。已有与本案情形类似的商标获准注册。申请商标是与申请人企业字号一致的标识,申请商标经过申请人大量的使用已经与申请人形成稳定的对应关系,不会使相关公众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引证商标注册人企业公示信息及商标详情信息证据。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一仍为效在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六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广告”等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一至六核定使用的“广告”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六共同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六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否定混淆存在的可能性。申请人所述的其他商标获准注册的情形与本案情形不同,不能作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04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