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深圳市深创亿制冷设备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重庆华纵联合知识产权服务集团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9143083号“深创亿SHENCHUANGYI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
1、驳回决定引证的第19145714号“盛世欧歌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已经商标撤三字(2024)第W058329号决定撤销注册并公告。
2、驳回决定引证的第34744538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在第11类“空气冷却装置;空气调节设备”部分核定使用商品上的注册已经商标撤三字(2024)第W056949号决定予以撤销并公告,但引证商标二在第11类“灯;电炊具;龙头(管和管道用);管道(卫生设备部件);水分配设备;暖气片;水供暖装置;地漏”商品上仍享有商标专用权。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一已撤销注册并公告,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已不存在权利冲突。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第11类“水冷却装置”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第11类“灯”等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引证的第62336093号“创式云及图”、第19582815号“GENNIS及图”、第4280781号“联盛LIAN SHENG及图”、第14994147号“咸顺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至六)整体尚可区分,未构成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第11类“水冷却装置”等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04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