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皇家飞利浦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永新专利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菲利浦(亚太)集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嘉兴庄森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4年06月05日对第9571971号“飞普瑞斯 PHIPRS”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争议商标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已被撤销,注册商标撤销公告刊登在第1923期《商标公告》上。
依照《商标评审规则》第三十二条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本案终止审理,予以结案。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依据《行政复议法》规定,自收到本通知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议;也可依据《行政诉讼法》规定,自收到本通知之日起六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04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