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玉散·乌斯曼
委托代理人:新疆诚优德企业管理咨询有限责任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7769690号“佃米胡喜 TAMHUX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9313858号、第29318795号商标在显著识别文字、呼叫上存在差异,整体尚可区分,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04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