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广州叶新鞋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唛尚标(广州)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9409036号“叶新”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9170502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在“鞋(脚上的穿着物);雨鞋”商品上的注册因连续三年不使用已被撤销,上述撤销决定现已生效。引证商标现核定使用的商品为“服装;童装;雨衣;帽子;围巾;腰带;睡眠用眼罩”。
经复审我局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靴等全部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现核定使用的服装等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故两商标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04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