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吴搏轩
委托代理人:北京云平台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80293388号“pagania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经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8113728号、第10804428号、第18113730号、第22819061号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至四)未构成近似商标,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且已有类似情形的商标获准注册。引证商标二处于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程序中,恳请暂缓审理本案。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二在“商业管理咨询;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商业信息;市场营销;替他人推销;人事管理咨询;计算机文档管理;计算机数据库信息系统化”服务上因连续三年不使用已被撤销,撤销决定现已生效,该商标在上述服务上已丧失商标专用权。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的显著识别文字为英文“pagania”,与引证商标一至四的英文部分在字母构成、呼叫上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标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四并存使用在“广告”等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使消费者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在案主张的其他商标注册情况与本案无直接关联性,难以作为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04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