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飞呈集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台州飞呈知识产权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7832327号“飞呈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6675254号商标于2024年7月27日经我局核准予以注销。鉴于上述商标已丧失在先权利,申请商标与上述商标之间已不存在商标权利冲突。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3765398号商标、第22401301号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存在一定差异,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05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