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维哈根实业(深圳)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深圳市精英商标事务所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7074726号“PASCAL”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驳回决定中引证的国际注册第599071号商标(第6类)、国际注册第366025号商标(第6类)因连续三年不使用被我局决定予以撤销,上述决定已生效。鉴于上述商标已丧失在先权利,申请商标与之均不存在商标权利冲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05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