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三亚三桥酒店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海南金万诚企业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80177223号“南友酒店 NEAR YOU HOTEL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1821918号、第46180412号、第9404398号、第32878388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四)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四在文字、外观、含义等方面区别明显。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在实际销售领域、销售对象等方面差异显著,不属于相同服务。引证商标一、二存在共存情形,根据审查标准一致原则,申请商标理应核准注册。申请商标经申请人使用与宣传,不会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商标宣传使用证据等材料。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四整体尚可区分,一般不易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未构成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一至三指定使用的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在文字构成、含义等方面相近,易使相关公众产生混淆,已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共存于市场,易导致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已构成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供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可与引证商标一至三显著区分。商标评审存在个案性,申请人所述引证商标一、二共存情形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05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