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路贝狮电动气动工具专营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重庆智鹰律师事务所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6550643号“EASYLOCK”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指定商品与锁无关,未直接表示指定商品的功能用途。综上,申请人请求核准申请商标注册。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判决书等证据。
我局原驳回理由为,该标志可译为“容易的锁”,使用在指定商品上,仅直接表示了商品的功能、用途等特点,不得作为商标注册。我局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可译为“容易锁”,作为商标使用在指定商品上,整体缺乏显著特征,已构成《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所指的情形。我局于2024年12月29日向申请人发出《商标驳回复审案件评审意见书》,要求申请人对上述新的驳回事由提交申辩意见。申请人未在规定期限内提交申辩意见。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可译为“容易锁”,作为商标使用在指定商品上,整体缺乏显著特征,已构成《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所指的情形。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具有可注册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05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