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广东省水利电力勘测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万慧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76118704号“GPDI及图(指定颜色)”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我局的部分驳回决定,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申请人于2025年3月20日向我局提交了《撤回商标评审申请书》,请求撤回该评审申请。
我局认为,该撤案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亦未侵害他人合法权益,应予准许。
依照《商标评审规则》第三十二条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本案终止审理,予以结案。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依据《行政复议法》规定,自收到本通知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议;也可依据《行政诉讼法》规定,自收到本通知之日起六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05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