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广西非繁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湖南省智程知识产权事务所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80471958号“威酷”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4521838号“酷威KUWEI及图”商标、第41551233号“酷威”商标、第55135761号“酷威”商标(以上商标分别称引证商标一至三)未构成使用在相同或者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故请求核准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威酷”与引证商标一的显著识别部分之一“威酷”,引证商标二、三“威酷”在文字组成、排列、呼叫上相同。申请商标与上述商标共存使用在与染料等相同或者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混淆误认,故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与引证商标一至三已分别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相同或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05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