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江口县树桐素质能力培训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柏亿佳国际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80055204号“树桐教育 TREE TUNG EDUCATION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3428161号“CAFT PPSE及图”商标、第15007042号图形商标、第75384418号图形商标、第38077568号“知时节读书会及图”商标(以上商标分别称引证商标一至四)未构成使用在相同或者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故请求核准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商标的宣传使用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四在构图要素及文字组成、排列、呼叫上均存在一定区别,故申请商标在所有复审服务上与引证商标一、四未构成使用在相同或者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文字出版(广告宣传文本除外)、广播和电视节目制作服务与引证商标二、三核定使用的所有服务不属于相同或者类似服务,故申请商标在上述复审服务上与引证商标二、三未构成使用在相同或者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的显著识别部分之一图形与引证商标二、三在构图要素及整体视觉效果上近似。申请商标与上述商标共存使用在与除文字出版(广告宣传文本除外)、广播和电视节目制作服务之外的其余相同或者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混淆误认,故申请商标在上述复审服务上与引证商标二、三已分别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在案材料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过宣传使用足以与引证商标二、三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文字出版(广告宣传文本除外)、广播和电视节目制作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05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