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HUMANE, INC.
委托代理人:的近(北京)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国际注册第1799291号“HUMANE AI BUS”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由“HUMANE”、“AI”和“BUS”共同构成,整体具有显著特征,用于指定使用商品和服务上可以起到识别商品/服务来源的作用。申请商标已经在欧盟、英国等以英语为主要语言的国家和组织获准注册。其他与本案情形类似的商标已获准注册。综上,请求核准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HUMANE AI BUS”可以理解为“人性化的人工智能巴士”,指定使用在第9类计算机硬件操作系统所使用的可下载人工智能软件,其用于提供支持语音和手势的数字助理等商品以及第42类提供计算机硬件操作系统使用的下述用途、在线、不可下载的人工智能软件:用于提供支持语音和手势的数字助理等服务上,缺乏商标应有的显著性,不能起到区分商品或服务来源的作用。申请商标的注册已违反《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据个案审查原则,其他商标获准注册之情形与本案不同,不能作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依据。鉴于商标评审的地域性原则,申请商标在其他国家或地区获准注册的情况不能成为其在中国应予注册的当然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9类复审商品和第42类复审服务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05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