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常州百瑞吉生物医药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植杰法律咨询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80157202号“百瑞吉 BIOREGEN BR”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0468071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未构成近似商标,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和误认。引证商标权利状态不确定,申请人请求暂缓审理本案。申请商标不会使消费者产生误认,申请商标经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且与本案情形类似的商标已经获准注册。申请人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商标的宣传使用证据。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的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决定尚未生效。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中“BIOREGEN”具有“生物再生”的含义,以此作商标组成部分指定使用在医用导管等商品上,容易使公众对商品的功能、用途等特点产生误认,申请商标已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指的情形。《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规制的是不得作为商标注册使用的情形,故申请商标不能基于大量使用而获得可注册性。商标评审遵循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获准注册的情形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
此外,因我局认为申请商标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引证商标的状态是否确定对本案结论不会产生影响,故不再等引证商标权利状态确定后再审本案。
依照《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05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