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泉州市铭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泉州锐铭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7587880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1327231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在撤销连续三年停止使用注册商标中被撤销,该撤销决定已生效。
经复审认为,由我局上述查明事实可知,引证商标已无效,故引证商标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05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