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楚能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武汉中南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9915308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对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5715144号图形、第13771534号“普华智深 PHZS及图”、第10151251号图形、第246705号“天一及图”、第1582721号“升平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五)采取撤三或无效宣告程序,请求待上述程序审结后对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一至三、五被提起撤销三年未使用申请,因撤三申请人未依法缴纳费用,我局作出上述商标撤三申请不予受理的决定。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一至五为有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电池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五核定使用的电池等商品属于相同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三及引证商标二、四、五的图形部分在整体视觉效果、予消费者整体印象方面相近。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五共存,易导致消费者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05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