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武汉楚能新能源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武汉中南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9918493号“cornex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请求待申请人对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5349667号“卡乃驰 CARNEX”、第9020057号“COREX”、第49567089号“CORTEX”、第78901248号“CONNEX BY WIPPERMANN”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四)采取撤三或无效宣告等程序再对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
1、引证商标一至三被提起撤销三年未使用程序,因撤销申请人未依法缴纳费用,上述商标的撤三申请不予受理。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一至三为有效注册商标。
2、我局于2024年对引证商标四作出商标驳回通知书,引证商标四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向我局申请驳回复审,我局作出的驳回决定已生效。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四已驳回,其不再构成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陆、空、水或铁路用机动运载工具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三核定使用的轨道运载工具等商品属于相同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主要识别部分文字与引证商标一至三的英文均仅相差一个字母,在字母构成、予消费者整体印象方面相近。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共存,易导致消费者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05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