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深圳思维重置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四海龙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9364145号“思维重置MindReset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系申请人独创设计,具备突出的显著性和强烈的可辨识度,已申请版权保护。“思维重置”使用在指定商品上属于暗示性商标,与产品的功能等特点无关,使用在指定商品上不缺乏显著性。申请人在对品牌长期使用过程中,使该标志显著特征更加突出,且经过大量宣传使该品牌在行业领域内具有相当高的知名度,与申请人建立了唯一、对应的紧密联系。其他类似情形的商标已获准注册。综上,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产品商标设计委托合同、作品著作权登记申请表等证据的扫描件。
经复审我局认为,申请商标“思维重置MindReset及图”整体使用在指定商品上,直接表示了指定商品的功能等特点,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所指不得作为商标注册的情形。申请商标图形部分进行作品登记与否,不能作为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法定依据。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因使用而取得具有商标识别作用的显著特征,从而可作为商标注册。商标评审案件遵循个案审查原则,其他商标的注册情况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05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