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80329971号“TLL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TLL及图 80329971

阅读:179026 2025-05-19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嘉言懿行(重庆)新材料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重庆丰洲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80329971号“TLL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4770146号“TLL及图”商标、第20156305号“品人生滋味咖啡 TLL及图”商标…

  申请人:嘉言懿行(重庆)新材料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重庆丰洲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80329971号“TLL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4770146号“TLL及图”商标、第20156305号“品人生滋味咖啡 TLL及图”商标、第21447108号“TLL 途乐乐”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三)不构成近似商标,共存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申请商标为申请人独创,具有显著性,经宣传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情形类似的商标可获准注册,依据审查一致原则,申请人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人部分财务报表、所获部分软著证书、部分服务合同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在字母组成、视觉效果等方面相近,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寻找赞助;广告宣传;商业审计”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三核定使用的“寻找赞助;广告;会计”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共存于市场易使消费者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具有区别于引证商标一、二、三的可注册性。商标评审遵循个案审查原则,其他商标获准注册的情形不能成为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05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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