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佐今明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80380199号“道地至尊 DAODIZHIZUN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已删减申请商标在“卫生消毒剂”商品上的注册申请,申请商标与第13446135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已不存在权利冲突。申请商标为申请人所独创,使用在指定商品上,不会使消费者对商品的品质等特点产生误认。且已有类似情形商标获准注册。综上,申请人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经我局核准,申请商标在“卫生消毒剂”商品上的注册申请已删减。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情形。
申请商标中“道地”有“名副其实、真实”之意,指定使用在第5类商品上,易使消费者对商品的品质等特点产生误认,不得作为商标使用,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指之情形。商标评审案件遵循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援引的其他商标获准注册的事实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05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