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成都原能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代理人:鼎宏数商(四川)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9332541号“FLENDA”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驳回决定引证的第11751312号“FLENDA”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注册期满未续展,已丧失商标专用权。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因注册期满未续展,已丧失商标专用权,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已不存在权利冲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第11类“便携式篝火炉”等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05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