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田园嘉里(北京)蛋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中合天华(北京)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7158845号“田园嘉里”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75897759号、第23777487号、第29293858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三)在文字构成、含义、呼叫等方面存在明显的区别,不应当认定为近似。二、有与本案情况类似的商标注册。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中文在文字构成等方面相近,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会计”之外的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一至三核准使用的“网站流量优化;替他人推销”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共存于市场易导致消费者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所指情形。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会计”复审服务与上述引证商标核准使用的有效服务不属于类似服务,申请商标在上述服务上与上述引证商标已不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获准注册的情况,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当然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会计”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05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