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上海朝瑞化工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三聚阳光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9266966号“朝瑞 SUNRISE”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78008692号“晖和医药 SUNRISE MEDICINE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8303081号“瑞朝”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8306986号“瑞朝”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1035634号“日出”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4114629号“日出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第77993824号“晖和医药 SUNRISE MEDICINE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六)、第768242号“SUNRISE”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七)、第9893845号“翔瑞达 SUNRISE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八)、第16796455号“SUNRISE BERRY”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九)、第17538420号“SUNRISE VALLEY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第50227968号“SUNRISE NURSING”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一)、第69640563号“SUNRISE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二)、第77993824号“晖和医药 SUNRISE MEDICINE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三)、第78008692号“晖和医药 SUNRISE MEDICINE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四)、第16796475号“SUNRISE BERRY”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五)、第21130371号“晖和医药 SUNRISE MEDICINE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六)、第22796257号“SUNRISELIFE”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七)、第27485189A号“早悦 ZAOYUE SUNRISE BAKER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八)、第44174320号“SUNRISE NURSING”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九)、第54427539号“SUNRISECAR”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十)、第75450779号“DR. SUNRISE”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十一)、第20745108号“荣盛 RISESUN”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十二)、第44398263号“SUN RICE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十三)、第44761196号“SUNRIPE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十四)、第1114266号“润生 RISE SUN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十五)、第1643072号“SUNRISING”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十六)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过宣传使用,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在市场中上述商标不会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
经复审查明:
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一、六、十三、十四的《商标驳回通知书》已生效,未能获得初步审定。引证商标十二经驳回复审程序予以驳回。引证商标二十、二十一经注销程序予以注销。故引证商标一、六、十二至十四、二十、二十一未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四、五、八、十六、十八、二十二、二十五在文字构成方面存在区别,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四、五、八、十六、十八、二十二、二十五未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朝瑞 SUNRISE”与引证商标二、三、七、九至十一、十五、十七、十九、二十三、二十四、二十六在文字构成相近,上述商标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医用或兽医用细菌培养介质复审商品与上述引证商标二、三、七、九至十一、十五、十七、十九、二十三、二十四、二十六核定使用的人用药等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在上述商品上与引证商标二、三、七、九至十一、十五、十七、十九、二十三、二十四、二十六未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其余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二、三、七、九至十一、十五、十七、十九、二十三、二十四、二十六核定使用的人用药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在其余商品上与引证商标二、三、七、九至十一、十五、十七、十九、二十三、二十四、二十六已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未提交证据证明申请商标经宣传使用已经能够和上述引证商标相区别。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医用或兽医用细菌培养介质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05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