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梁冰冰
委托代理人:吉林市吉成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80695103号“江诚香”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该标志中“诚”字为古代的书写方式,经艺术化设计,并未改变文字构成要素,经宣传和使用具有较高的辨识度,不会产生不良影响。经申请人查询,在先已有类似情况的商标获准注册。请求准予申请商标注册。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商标使用情况、“诚”字书法体出处、连锁店销售情况、网路宣传图片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中“诚”字为非规范使用的汉字,作为商标使用易使消费者特别是中小学生对汉字的认知产生误认,从而造成不良影响,属于《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规定的不得作为商标使用的情形。申请人主张的其他商标注册情况不能成为申请商标应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05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