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西安航天远征流体控制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企扬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80952855号“航天远征 AEROSPACE YUANZHENG”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0175924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在商标呼叫、含义、整体视觉效果等方面区别明显,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为申请人独创,具有较强的显著性和识别力。申请商标对“航天”字样的合理使用不会对航天事业产生负面影响,也不违背公序良俗,且经申请人大量宣传和使用,已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和美誉度,不易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申请人请求初步审定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商标含义及设计思想、企业形象设计合同书、利润表、荣誉证书、产品实物图片、技术开发及订货合同、产品手册、展会宣传图片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所包含的“航天”使用在指定复审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等特点产生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指情形。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全部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共存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另,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已具有可注册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05月19日